案情简介
原告某业务商行获准注册了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后第三人某公司向被告国度知识产权局提出宣通知争商标无效的申请。
第25515429号“Maviret”商标
2019年12月10日,国度知识产权局认定,原告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五十余件商标,其中蕴含“graboplast”、“joon”、“Amtrust”、“翻阅”、“Skytap”、“herbol”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号及标识一样或相近的商标。
诉争商标“Maviret”与第三人在先“MAVIRET”商标一样,且原告亦未提交诉争商标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实现的证据。原告作为一家业务商行,对有关联行业内的商号或标识理当通达,其上述注册申请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出产经营必要,拥有显著的复造、剽窃及临摹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的有意,该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有关公家对商品起源产生误认,更侵扰了正常的商标注册治理秩序,并有损于平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的情景。故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向国度知识产权局共同提交了商标让渡申请书,国度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商标让渡申请受理通知书》。2020年3月13日,诉争商标让渡布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司法分析
本院以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的情景。该条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与商标注册秩序、治理秩序,预防不以使用为主张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
凭据本案证据可知,原告在多类商品上注册50余件商标等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同时诉争商标与第三人拥有较强独创性的在先“MAVIRET”商标一样,原告亦未提交诉争商标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实现的证据,其行作难谓其正当。
固然诉争商标现已让渡至第三人名下,但不能扭转诉争商标注册的恶意性。据此,能够认定本案原告侵扰了正常的商标注册治理秩序,并有损平正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恳切信誉准则。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糊弄伎俩或者其他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之情景。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商标在被诉决定作出时已经提出让渡申请,并不影响被诉决定认定,也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法官说
超出使用需要之表囤积商标、以销售或让渡为主张注册商标,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注册需要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长其注册商标的成本,侵害不特定无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大量恶意申请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势标识、驰名人物姓名等一样或近似的标识,极易引发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甚至行政诉讼,会亏损贵重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沉的社会资源浪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便恶意商标申请人将商标让渡给他人,也不能因而将申请恶意商标的行为正当化。